中文 | English
生命科学学院门户网站

学生工作

中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日期:2019-08-11

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
保险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保险性质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属地管理的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在校大学生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障方式,即: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程序

新生入校时,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开学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向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设校本部职工医院住院部一楼)报送参保学生个人信息,包括人员类型即一般人员、困难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人员类型的认定分别由学工部、研工部负责。医保办公室于9月20日前将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统一报送长沙市医疗保险中心。经核准为困难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三无人员者,学校计划财务处将通过校园卡给上述学生退回相应金额。对每年10月31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由医保办公室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根据(长人社发[2013]88号)文件规定,一般人员70元/年;家庭困难大学生60元/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8元/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重残学生和“三无”人员,个人不需缴费。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校医院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校医院80%、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大学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的管理

1.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在校医院住院就医,由医师开具住院证,学生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校医院结算。

2.如受校医院技术等条件限制需在当地上级医院住院,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院证,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医保卡、到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办理住院,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3.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或寒暑假及法定长假期间,因疾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假期住院发生的费用必须是户口所在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如有住院前72小时内不间断的急救费用可合并纳入住院费用),回校后填报《大学生假期、实习住院申报表》,将所有住院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长沙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就诊医院等级证明)交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统一报送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如属意外伤害住院,另需准备如下资料:意外伤害登记表、长期及临时医嘱单、入院记录、急诊病历原件。

上述由医院出具的材料均须加盖医院公章

六、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我校对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做如下规定:

1.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不得超过43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学生个人支付3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个人承担。

2.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本部、校医院南校区分院、校医院升华公寓门诊部、校医院铁道分院、校医院湘雅分院。

3.参保学生门诊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常规检查。

4.下列情况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① 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② 寒暑假、法定长假回家探亲期间及休学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③ 因打架、自残、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接种疫苗等所发生的费用;

④ 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入校前原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⑤ 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及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⑥ 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以及中医汤药和特殊检查的费用。

七、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