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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日期:2019-08-11

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大学字〔201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起纳入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序列)。学校按照在读学生人数将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并对国家重点学科,地质、采矿等特殊学科或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其上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10%以内;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成绩可适当放宽,但其上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须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下发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推荐名额和评审条件在申请学生中择优等额推荐评审对象;

3.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大学字〔2008〕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