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中大学字〔2008〕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按照在读学生人数将指标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并对国家重点学科,地质、采矿等特殊学科或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自强不息,生活俭朴;
5.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20%以内;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其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专业排名30%以内。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下发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推荐名额和评审条件在申请学生中择优等额推荐评审对象;
3.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